知识百科|GA/T73-94 机械防盗锁标准(五)

GA/T73-94 机械防盗锁标准(五)

2017-07-03

8 检验规则

8.1 检验分类

检验分类为鉴定检验和质量一致性检验。

鉴定检验是用本型号的若干试验样品一系列完事的检验。当主要设计、工艺、材料及零部件更换,或停产后恢复生产时均应进行。

质量一致性检验由四个检验组组成:

A组检验(逐批):交收产品时,全数检验。

B组检验(逐批):交收产品时,抽样检验。

C组检验(周期):半年进行一次。

D组检验(周期):每年进行一次。

8.2 试验项目

各类检验的试验项目和相应的试验方法与技术要求及不合格分类,按表3规定。

8.3 抽样规则

8.3.1机械防盗锁只对B组试验进行组批,除破坏性试验外,产品在出厂前应逐个产品进行A组检验,有不合格项时产品不得出厂。

8.3.2 进行C组和D组检验时,批量产品中抽取整锁10把,锁头100个。

8.3.3 机械防盗锁和B组试验抽样数量按表4规定。

8.4 判定规则

8.4.1鉴定检验中,有一项A类不合格,则判鉴定检验不合格,有一项B类与一项C类或二项C类不合格,判鉴定检验不合格。

8.4.2 在B组检验中,B类和C类不合格品的合格质量水平(AQL)均为1.5。

8.4.3发现A类不合格品时,应立即在相应范围内采取措施,消除A类不合格品因素后再提交检查。有A类不合格时,产品不得出厂。

8.4.4在B组检验前,应复验A组检验情况,在C组检验前,应复验A组、B组检验情况并更换其中的不合格品。

9 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

9.1 标志

机械防盗锁应有清晰牢固的标志,标志应有下列内容:

a. 按4.2条的规定标出有关代号及标记。

b. 生产厂名称、国家规定的有关代码、条形码。

9.2 包装

9.2.1机械防盗锁产品应单独小包装后,方可进行打包。包装盒应保证产品在正常运输贮存过程中不受划伤、碰损,包装盒不破裂。

9.2.2 包装箱内应附有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件及产品安装、使用说明书。

9.3 运输和贮存9.3.1 包装好的产品应符合汽车、火车、轮船和飞机的运输包装要求。

9.3.2 存放产品的仓库必须有防雨水的措施。

附加说明:

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。

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。

本标准由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负责起草。
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文起。